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城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将天然气门站、LNG储配站、CNG储配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瓶组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市政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及行业备案等建设手续。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含老旧小区改造、改扩建涉及的燃气设施工程等)应与房屋市政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手续,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时,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通知》强调,一要强化施工过程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压实企业主体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明确场站类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管线类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用户供气设施工程(户内立管、平管等设备设施)监管重点。二要加强验收备案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及行业备案管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竣工验收备案及行业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城镇燃气工程档案移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三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细化管理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业务水平。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纸施工、违规交付使用等行为。对未按要求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以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设施工程,应依法采取停工等措施并移送或实施处罚。
来源:湖南住建微信公众号